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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6〕18号
2016-05-05
  • 索引号:
    002482170/2016-02333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16-05-05
  • 文号:
    浙财综〔2016〕18号
  • 统一编号:
    ZJSP12-2016-0020
  •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ZJSP12-2016-0020

浙财综〔2016〕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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